在互联网广袤无垠的世界里,你或许每天都在使用域名,在浏览器中轻松输入它们,然后畅游在丰富多彩的网络海洋。域名就像一把隐藏在幕后的钥匙,不仅能开启网络之门,更有着令人意想不到的巨大价值。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域名的神秘面纱吧。
认识域名
域名,是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但相对于IP地址而言,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记忆。
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是在国际互联网络发展背景之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负责管理和协调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中,对顶级域名进行划分,包括: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简称ccTLD),对应于国家、地区的地理位置,如.CN/.中国代表中国、.US代表美国等;通用类别顶级域名(Generic Top Level Domain,简称gTLD),对应不同类别,比较常见的如.COM、.NET、.ORG等。近几年ICANN根据域名体系的需要,新增了部分顶级域名的类型,如.BIZ、.INFO等。
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图
认识CN域名
CN域名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是以.CN为后缀的域名,包括在.CN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和在.CN二级域名下注册的三级域名。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2018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效)、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在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之外,设有多个英文和中文顶级域名,其中“.政务”“.公益”顶级域名为面向我国党政群机关等各级政务部门及非营利性机构的专用中文顶级域名。
国家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9个,分别为: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如“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等。
在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域名注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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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CN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CN域名系统,维护中央数据库。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注册域名,相应注册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CN域名注册流程如下图所示。
CN域名注册流程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主、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公司”“.网络”域名注册是在需要的情况下);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四)申请者的注册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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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域名的争议处理
国际上,为解决注册人和第三方之间有关注册和域名使用的各类争议,ICANN认定的注册商已在所有的通用顶级域中采用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因涉嫌域名滥用注册(如域名抢注)而产生的争议程序可以由商标权利持有人发起。UDRP是注册商与其客户(即注册人)之间的政策,并且包含在用于ICANN认定的所有注册商的注册协议中。
在国内,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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